(武紡大學〔2015〕1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造就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設立普通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包括國家、社會和學校設立的各類獎學金。
(一)國家設立的獎學金具體評選管理按照《77779193永利官网國家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77779193永利官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執行。
(二)學校設立的獎學金适用本辦法。
(三)社會獎學金由社會各界捐資設立,包括校友獎學金、企業獎學金、個人獎學金和其它獎勵、資助學生學習的獎金、基金等。社會獎學金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管理,在不與本辦法抵觸的前提下,捐資方可與相關學院協商确定獎勵範圍、等級、名額、金額、評審程序和頒獎形式等,評審結果須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沒有特别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四)“紡織之光獎學金”評選管理按照《77779193永利官网“紡織之光”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執行。
(五)“攀登獎學金“評選管理按照《77779193永利官网“攀登獎學基金”評選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評獎對象為大二以上(含大二)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
第四條 獎學金按學年評定,在每年秋季開學後進行。
第二章 獎學金管理與評審機構
第五條 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是獎學金管理和評審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修改獎學金管理辦法,領導和監督各項獎學金的評審與發放工作,讨論和決定有關獎學金的其他重要事項。學院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各項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班級評議小組協助做好學院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六條 根據各專項獎學金的設立協議和捐資方意願,可單獨成立專項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該項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學校獎學金評定
第七條 學校獎學金分為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獎金分别為1000元、600元、400元,一等、二等、三等獎學金評定比例原則上為學生人數的3%、3%、4%以内,學校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學校下撥的年度獎學金總額适當調整。獎學金評定依據根據《77779193永利官网學生綜合測評積分實施辦法》,以班級為單位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評定,并根據綜合測評結果和評獎比例确定獲獎人選。
第八條 獲得學校獎學金的條件是: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校紀校規;
2.學習勤奮,成績優良,評獎年度無不及格科目;
3.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課外科技活動和集體活動。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評選獎學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受到學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紀律處分者;
(二)弄虛作假、惡意拖欠學費或違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為者;
(三)無故不參加社會實踐、文化體育和素質拓展等集體活動,造成較壞影響者。
第十條 學校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一)政策宣講。學院組織班級召開獎學金評選政策主題班會,輔導員(班主任)對獎學金的各項政策進行講解,确保學生知曉獎學金評選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請。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學工管理系統中進行申請,同時向學院提交書面申請書;
(三)資格審查。以班級為單位成立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由班級學生民主推薦産生,人數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20%,對班級申請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後報輔導員複審,複審通過後在班級内進行公示;
(四)班級評議。輔導員組織召開班級獎學金評議會議,班級學生對推薦名單進行評議,确定獲獎學生名單上報至學院;
(五)學院初評。學院成立由領導班子成員、系部主任、輔導員為成員的資助工作小組,對班級推薦結果進行初評,确定獲獎名單并在學院内進行不少于三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期滿無異議者,學院将評審結果和獎學金評選報告(包含申請情況、資格審查情況、班級評議情況和學院初審情況等)簽字蓋章上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在學工管理系統中對評審通過的學生完成審核;
(六)學校審定。校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各學院評審結果,在校内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确定獲獎學生名單。
第十一條 學生個人對學校獎學金評定結果有異議者,可在院、校兩級公示期内向學院資助工作小組、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實事求是的反映。學院資助工作小組、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調查了解情況、征求各方面意見後,再次進行認真審核,并在5日内給予答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獎學金名單通過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學校财務處按照财務管理要求一次性發放到獲獎學生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獎學金評審、發放過程中,有下列違規情況且經查實,學校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收回違規資金。
(一)學院要求“輪流坐莊”的;
(二)要求平分獎學金或将獎學金上交班費的;
(三)輔導員(班主任或其他教職工、社會人員)要求從獎學金拿“回扣”“咨詢費”“手續費”或變相收取學生好處的;
(四)相關老師直接讓不符合條件的學生享受獎學金、“内定”獲獎名單的;
(五)學院直接将獎學金沖抵學費或将獎學金作為其它用途發放的;
(六)投訴到學院後學院不解決的,或學院對投訴人打擊報複的;
(七)獲獎學生存在請客、送禮,有高消費、奢侈消費行為的;
(八)其他不公平、不公開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