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77779193永利官网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要求複查的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适用于接受學校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
學校對其他在籍學生的申訴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申訴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并向校長辦公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挂靠學校監察處,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領導擔任。委員由負責學校監察的單位負責人、負責本科生學生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或負責研究生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負責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單位負責人)、負責教學管理的單位負責人以及學校法律事務負責人、校外法律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教師代表由校工會推舉。申訴人為本科生的,學生代表由校學生會推舉;申訴人為研究生的,學生代表由校研究生會推舉。教師和學生代表不能由申訴人所在學院的師生擔任。
第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 受理本辦法規定的學生申訴;
(二) 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 對申訴進行複查處理,并作出申訴複查意見;
(四) 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人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要求撤回申訴。申訴人撤回申訴的,申訴處理委員會終止申訴處理,且申訴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第八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在申訴處理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繼續有效。因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提出申訴的學生,學校可允許其暫緩辦理離校手續,其修課、成績考核、獎懲等學習事宜,按照在校生辦理。
第十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和原決定書的複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訴書應注明下列内容:
(一) 申訴人的姓名、所在學院、專業、班級、學号、住所、聯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 申訴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訴人: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的,要求申訴人在3個工作日内補齊;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受理:
1.超出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範圍的;
2.超過申訴期限的;
3.請求不明确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4.申訴撤回或者收到申訴複查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的;
5.已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的;
6.應補充申訴材料逾期不補充的。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召集。複查時,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3名及以上委員組成申訴處理小組,明确其中一名委員為召集人。申訴處理小組負責對申訴案件進行調查評議并提交複查報告。
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與申訴人、被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申訴學生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校長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其他成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作出。
回避決定作出後,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申訴處理小組按以下程序對申訴進行複查:
(一)在作出受理決定的1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對申訴人作出原處理或處分的單位,要求該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内向申訴處理小組提交書面答複以及作出原處理或處分的相關原始材料;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必要時可以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三)聽取作出原處理或處分的單位負責人、經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五)申訴處理小組提出該項申訴的書面複查報告,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可作出複查決定。
會議應邀請申訴人所在學院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學校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咨詢。申訴人所在學院負責人和法律顧問可以參與會議讨論,但均不具有表決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決定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原處理或處分決定。
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确,程序合法的,應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為做出原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學院或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學生申訴複查決定應當送達申訴人本人。申訴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采用留置方式送達由學院記錄在案,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兩名以上學院工作人員或學生簽字見證;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用挂号信,挂号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公告方式送達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十八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關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本條例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