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是實現和提升實踐育人及其效果的重要載體和途徑,為規範管理、提高實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生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主要涵蓋以下方面:社會調查、科研攻關、科技推廣、企業幫扶、文化宣傳、法律普及、支教掃盲、環境保護、社區服務、挂職鍛煉等各種有益于學生提升思想道德和綜合素質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志願服務是指大學生志願者在校内外服務社會公衆生産生活和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其範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支教助學、科技推廣、文體服務;環境保護;法制與社會公德宣傳等社會公益服務。志願服務的重點是身邊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撫對象、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特困人口等社會成員以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條 以學校或學校二級單位名義,團隊(集體)或派出個人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以項目制與常态化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等模式和方式進行。
(一)校級管理
1.全校社會實踐和志願者工作規劃與實施。學工部團委負責在學校領導下,制定全校社會實踐和志願者工作規劃、計劃并統籌實施。
2.專項社會實踐活動項目制。寒暑期社會實踐等專項活動,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部署,主要由校團委負責以項目制建設形式進行專題實施。
3. 注冊志願者制度。校志願者聯合會為我校志願者注冊機構,在校團委指導下負責全校志願者注冊管理工作。
4.校内外大型志願活動組織協調。校團委負責校内外大型志願活動的組織協調統籌。
5.表彰獎勵。學校将定期開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總結和實踐成果的宣傳展示活動,對在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教師進行表彰獎勵。
(二)院級管理
1.二級學院負責對學院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項目、團隊、人員、行為進行日常管理。
2. 二級學院負責對學生個人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進行教育、引導、指導和監管,并對其進行相應評價和考核。
3.學校各二級單位組織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參照院級管理執行。
第五條 安全責任及注意事項
(一)以學校或學校二級單位名義進行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須經相關責任單位審批、獲得學校出具的正式介紹信,相關項目、團隊、人員須服從學校及責任單位的管理,遠距離外出行為應切實落實安全責任狀、人身保險等預先安全措施。
(二)各責任單位、指導教師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活動過程的規範管理,要求和監督學生(團隊)在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相關活動,出校園的活動一律按照學校學生管理相關規定從嚴執行。
(三)學生以個人名義進行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須征得學校、本人所在學院、家長的同意和支持後進行,并對個人相關行為及後果負責。
(四)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不得擅自接受社會組織特别是境外組織的各種類型形式的資助、幹預等行為。
第六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校團委。
第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