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适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不含部屬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省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高校在校學生與困難人口信息比對工作,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第五條高校負責做好學生學籍信息維護工作。各地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确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六條高校負責組織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認定工作機制,落實認定工作職責和任務。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年級(專業或班級)範圍内公示。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七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應考慮家庭經濟狀況、特殊群體政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家庭突發狀況、學生消費情況、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的狀況等因素,認定對象包括以下4類:
(一)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及重點優撫對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
(四)其他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各高校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學生資助政策,結合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類别、學費收費标準和校園地消費水平、學生日常消費需求等情況制訂認定标準,劃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檔次,原則上劃分為2-3檔。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各高校應嚴格按照認定工作程序,認真完成認定工作。
(一)宣傳公告。學校應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在新生錄取、秋季開學階段,通過宣傳冊、主題班會、學校網站及宣傳欄等多種途徑宣傳學生資助政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告知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時間和認定程序等。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
1.填寫《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見附件)。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自願放棄認定的,學校應做好登記,由學生簽字後留存。
2.提供相關材料。屬于本辦法第七條(一)或(二)類的,由學生本人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複印件;屬于本辦法第七條(三)(四)類的,由學生本人提供與《認定表》中所填寫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原因相關聯的佐證材料。
3.由學生本人對提供的家庭相關信息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三)組織認定。屬于本辦法第七條(一)和(二)規定的學生,依據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結合大數據信息比對情況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應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屬于本辦法第七條(三)和(四)規定的學生,按照學校制訂的認定标準開展認定。
1、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取學生填寫的《認定表》及相關材料,組織開展民主評議認定,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資助檔次,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2、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所屬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各院(系)學生名單及資助檔次。
(四)結果公示。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資助檔次,在學生所在班級内以适當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态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後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集中認定一次。集中認定工作完成後,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符合資助條件的,學校應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并在下學期按規定程序進行認定。
第五章 認定工作管理
第十一條 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後,省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集中組織一次高校學生信息與困難人口信息的比對。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适時做好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與有關信息系統對接工作。
第十二條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标準和尺度要統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标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确、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十三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 不得提前預設計劃,不得按院(系)、年級、班級下達指标。
第十四條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監督管理。高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要采用大數據分析、電話訪談、函詢取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停止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殘聯等部門不定期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級教育、财政、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高校要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校學生資助的輿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高等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