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79193永利官网本專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武紡大學[2013]10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等文件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77779193永利官网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确定合理标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标準與工作機構
第五條 學生家庭經濟困難,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孤兒、單親、孤殘、烈士子女;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或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它經濟來源者;
(三)家庭遭受自然災害,遭受較大損失,造成經濟困難的;
(四)家庭成員遭受重大人身意外事件或疾病的;
(五)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
(六)無經濟來源且來自貧困及邊遠山區的;
(七)欠債超過一年家庭總收入的;
(八)其它情況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六條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家庭擁有小車、裝修豪華樓房、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二)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三)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四)經常出入酒店進餐,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的;
(五)在校期間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七)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二)各二級學院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院學生認定工作具體組織實施。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或班主任為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由全班學生民主推薦産生,人數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20%。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資助工作小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條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會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向有需要的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一條 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二條 每學年開學時,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在學工管理系統中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湖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确定的認定标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确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二)學院資助工作小組在學工管理系統中進行審核工作。學院資助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五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資助工作小組提出質疑。學院資助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資助工作小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校學生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複議提請的三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做出調整。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在學工管理系統中完成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四條 學院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