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紡大學〔2017〕5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77779193永利官网(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管理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77779193永利官网章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接受學校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秉承“崇真尚美”的校訓,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号;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湖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維護學校聲譽,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由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相關材料,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請假,病假不得超過30 天,事假不得超過 15 天。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在初步審查中,發現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養的,不予辦理入學手續,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以學年為單位,最長不得超過2 年,新生應征入伍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0個工作日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類疾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後,經學校認可的醫院診斷,符合在校學習條件的,可以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國家和湖北省招生規定在3個月内對學生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凡無正當事由不參加複查的,按複查不合格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複查的程序和辦法按學校當年相關工作安排進行。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内繳納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并在開學兩周内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學生注冊後方可獲得在校學習的資格。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到所在學院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為20 個工作日。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所學課程的學習成績應當根據課程的特點以及考核的形式,結合平時成績綜合評定。課程考核成績評定采取百分制或等級制。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獲得學分。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重修,專業選修課、通識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原課程或改修其他課程。重修課程考核與正常開課課程考核的時間、内容、要求相同。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應當在考前書面向所在學院提出緩考申請,經學院同意并報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後可緩考。緩考課程須随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相同課程進行考核。凡考核成績均載入《學生學業成績總表》,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的體育成績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和體質健康狀态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讀體育課的學生,憑校醫院診斷證明可以提出申請,經學校體育課部審核、教學管理部門批準,修讀體育保健班或緩修、免修。
第十五條 學生按照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公布的開課目錄進行選課。本科生每學期修讀學分一般不少于18個學分,不超過30個學分。
學生可以提出課程的免修、免聽、間斷聽課申請,經學院審核批準報教學管理部門備案實施。應征參加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可申請免修軍事理論課。
學生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個學年的課程,并獲得該學年規定的學分,準予升級;未獲得該學年規定的學分,予以留級。留級導緻學習年限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予以退學。
第十六條 主修專業成績優良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相關學院同意,可以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經相關學校同意,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可以根據校際聯合培養協議交流到其他學校學習;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明确标注。
本科生所在學院根據學生學習的不良情況開展學業預警工作。受學業預警的學生不得參加輔修雙學位學習。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教學管理部門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學習或活動的,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學生因病請假應有學校認可的醫院的證明。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銷假。需要續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請、續假逾期者以曠課論處。無故缺勤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适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學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或者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本着“學生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予以優先考慮。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适當調整專業的,必要時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學生轉專業工作辦理時間為第一、第二學期末。學生在校期間隻能轉專業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按大類招生的學生專業分流,以及特色班選拔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或協議進行。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出學校,需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出。
外校學生轉入,需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學校負責審核其轉入條件及相關證明,研究生轉入還應當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對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能力培養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及時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本科生、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分别為8年、6年。休學、留級、保留學籍時間計算在學習年限内。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2年。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單學期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創業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定可以休學的。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本科生休學以學年計算,研究生休學還應當獲得導師同意,休學以學期計算,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學生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年限為基準,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必須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批準。延長學習年限必須逐年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服役時間不計算在學習年限内。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審核、相關部門批準方可休學。休學學生應當在申請批準後的10 個工作日内辦理手續離校。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複查合格,方可複學,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并按複學後的年級和專業的收費标準繳納費用。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退學的本科生,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湖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退學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學生按學校相關規定結算費用。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或批準的學習年限内,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教學環節,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教育教學環節,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但達到學校結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
畢業審核時,處于處分期的學生,需辦理延期畢業手續。未辦理延期畢業手續的,按結業處理。
結業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申請返校重新修讀課程,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日期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發證日期按學校通過其學位申請日期填寫。
學滿一學年以上的退學學生, 經本人申請,學校頒發肄業證書;不足一年的,學校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交由學校進行審查,必要時學校可商請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由教務處和研究生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堅持依法治校,支持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鼓勵學生通過校領導接待日、校長信箱、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住宿管理相關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積極争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校内設立學生獎項,對學生予以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并予以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在下達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内,由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填寫送達回執後,處分決定即生效。學生本人拒絕簽收的,送達的工作人員應将情況記錄在案,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兩名及以上老師或同學簽字見證,視為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設有期限,其中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分别為6個月、8個月、10個月和12個月。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内不具有獎學金以及各類先進稱号的評定資格。受處分的學生應當在處分期滿前1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符合學校規定的按期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學生材料歸檔。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自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學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校監察處、學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以及學校法律事務負責人、校外法律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委員會人數必須是單數。教師代表由校工會推舉。申訴人為本科生的,學生代表由校學生會推舉;申訴人為研究生的,學生代表由校研究生會推舉。教師和學生代表不能由申訴人所在學院的師生擔任。學生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挂靠學校監察處,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學校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指定申訴處理小組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學院和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學生工作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三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申訴處理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有效。因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提出申訴的學生,學校可允許其暫緩辦理高校手續,其修課、成績考核、獎懲等學習事宜,按照在校生辦理。
第六十四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其他在籍學生的管理,由相關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學校審批後執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發展規劃處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原有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和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